在北京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可在“天津滨城”购房落户
10 月 10 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发布了一则关于对《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旨在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在滨海新区的落户限制。
《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在 “滨城” 落户,也就是说,户口在本市全日制高职及以上院校集体户的在校生、毕业生,只要本人提出申请,就能够在滨海新区落户。
同时,鼓励新区产业工人在 “滨城” 落户,其申请条件为:在滨海新区登记并正常经营的企业工作,企业正常且连续地为其在新区范围内缴纳社会保险满 6 个月(同期外省市 6 个月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然后由个人和现工作企业共同提出申请,这样就可以在滨海新区落户。其中,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下的可以直接落户(不得注册高中及以下学籍),超过 35 周岁的则需要在滨海新区拥有合法产权住房。
对于经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各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符合滨海新区产业布局的引领型企事业单位,该单位在新区落地后,允许在该单位工作满 6 个月的在职职工,只要具备在滨海新区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办理单位就业登记等条件中的一个,就能够申请在滨海新区落户。
此外,还鼓励津外整体迁来企事业单位职工、规模型企业职工在 “滨城” 落户。经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各开发区管委会集体研究认定并签订协议的津外整体迁来企事业单位,支持随单位迁来且已在该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在滨海新区人才集体户落户。
津外规模型企业与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各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在滨海新区产业投资建设协议,并有效实施的,该单位在职职工可以在滨海新区本人或配偶合法产权住房申请落户。
同时,鼓励促进京津同城化发展的准市民在 “滨城” 落户。持有滨海新区有效居住证满 2 年(近 1 年在津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同期外省市 1 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并且在滨海新区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申请人(不得注册高中及以下学籍),支持其落户滨海新区合法产权住房。《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优化调整实施后,合法产权住房必须是在滨海新区购置的新建商品房。
在北京市工作且累计在京缴纳社会保险 3 年以上(不含补缴),40 周岁以下的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在职职工,本人或配偶在滨海新区购置单套 90 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商品房的,能够申请在合法产权住房落户。
另外,鼓励在 “滨城” 创业的企业原始法定代表人落户。在滨海新区创业的企业原始法定代表人(不得注册高中及以下学籍;在外省市同期 1 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 5 万元以上,并且该企业聘用 5 名以上就业人员(企业为其正常连续缴纳 1 年社会保险费且同期无异地社会保险费缴纳),就支持其落户滨海新区合法产权住房或人才市场集体户。
最后,滨海新区鼓励为 “滨城” 贡献者落户。在滨海新区工作、生活的外省市人员,获得滨海新区区级及以上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技能大师、三八红旗手、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都可以申请在滨海新区合法产权住房、单位集体户或人才市场集体户落户。